□曾德雄
  今日論衡
  之公民論證
  前天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人大代表履職工作座談會,會上討論修改了《關於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職途徑,更好地發揮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見稿(修改稿)》,《意見稿》明確,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可書面提出要求,緊盯民生熱點等議題約見政府官員。
  其實人大代表約見政府官員並不新鮮,《代表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代表按前款規定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按照媒體的說法,“這種履職形式並不‘流行’,因此也沒有常態化開展。”之所以這樣,我認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這個規定本身就有點流於形式,有點“虛”,沒有落實為具體的制度化的設計、安排,缺少剛性的約束和明確的指引。這次省人大出台新的《意見稿》,很希望在人大代表約見政府官員的制度建設方面有所助力。
  制度建設具體應該如何進行?我認為首先第一條,就是社會公眾普遍關註、反響強烈的熱點問題,人大代表必須要約見政府官員。最近這些年,經常出現公眾熱切關註、民意一片沸騰,但人大卻缺位失語的現象,引來公眾的不滿,也與人大代表的職責身份不符,比如正在全城熱議的廣州新一輪“禁電”就是典型。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人大成立60周年的講話中說,人大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可以說“回應社會關切”是人大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否則代表就名不副實。由於我們國家人大制度的特殊性,我認為這種類型的代表約見最好由人大常委會組織,這樣效果會更好。除此之外也可以探討代表若干名聯署,常委會就應安排代表約見。
  代表約見制度的另外一點就是必須要有清晰的時間規定,比如每月至少一次,這樣做的最大好處就是給公眾一個明確的預期,使民意的表達獲得更有力的保障、更加暢順的渠道,使人大更進一步地進入公眾的日常生活,改變現在這種人大與公眾的疏離狀況,增強公眾對人大制度的信心。對政府也是一個觸動,使人大的監督更加有力,更加落到實處。只有明確具體的時間規定,才是一種制度真正落地、長期堅持的保證。
  代表約見官員給人大代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見稿》規定,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活動應實行迴避制度,所談內容不得涉及代表本人或親屬的個案問題,有人還提出不能涉及代表所在的單位。這實際上是要求代表具有更高的公共性、更廣泛的代表性,代表必須熱切關註社會公共事務,深入各自的選區瞭解民情民意,並仗義執言、勇於表達。其實這些原本就是代表的題中應有之意,只是現在將它落實了。
  總之,《意見稿》的修改出台是一件好事,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的寶貴探索,也是習近平總書記說的“防止人民形式上有權實際上無權”的具體實踐。衷心期待《意見稿》能夠轉化為制度、落到實處。(作者是廣州市人大代表)
  曾德雄  (原標題:人大代表約見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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