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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張某向王先生討債無門,讓王先生的母親李女士也在欠條上簽字。近日,密雲法院判決李女士要和兒子共同還債。
  張某訴稱,李女士與王先生是母子。2011年,王先生因資金緊張向他借款14600元,此後故意躲避不還錢。2012年12月,他找到李女士,要求其在王先生書寫的借據上簽字,讓其承擔保證責任,最終李女士同意簽字。現在還款期限已過,他起訴要求王先生、李女士共同還債。
  李女士辯稱,兒子借錢與她無關。張某要求她在借條上簽名時說,以後找不到王先生就找她,她理解是讓她幫忙尋找兒子,欠條上也沒有註明讓她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認為,李女士自願在兒子為張某書寫的借據上簽字確認,應視為對上述欠款數額的認可,並願意承擔保證責任,其辯解法院不予採信。法院判決王先生、李女士共同給付張某全部借款。  (原標題:兒子躲債母親被判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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